2006年8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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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机长与老东家互相天价索赔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萧法

  浙江机长辞职引发的天价索赔案(本报曾于今年7月5日作详细报道)昨天在杭州萧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合并审理了黎某、贺某和王某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国航浙江分公司)3案及国航浙江分公司分别诉黎某、贺某和王某案。黎、贺两位飞行员到庭与航空公司对簿公堂。

  机长和航空公司互相天价索赔
  黎某、贺某和王某分别在1997年前后进入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作。以黎某为例,他于1998年9月2日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3月22日,他向航空公司递交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是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注销后,经重组新成立的国航浙江分公司并没有重新与他签订劳动合同。黎某辞职要求没有得到航空公司的同意,为此,他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的结果是机长应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等巨额费用。
  不服仲裁的机长均向法院起诉。3人提出了类似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与航空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并由航空公司支付他们飞行小时费差额及其他赔偿金90余万元到100多万元不等的赔偿。
  在机长提起索赔诉讼后,航空公司则以对方违约为由,也另行提起诉讼,一一向机长提出了更高的索赔金额,其中包括培训费、招录费等300多万元。

  机长和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争
  这几位原告机长和国航浙江分公司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劳动关系,此前在劳动仲裁时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昨天仍然是庭审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几位机长的代理人认为,2003年8月,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工商登记被依法注销,经资产重组后成立的国航浙江分公司没有与机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机长与航空公司之间一直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因为双方之间没有合法劳动关系,机长认为在没有对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作约定的情况下,他们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国航浙江分公司则认为,他们之间有劳动合同,而并不只是事实劳动关系。航空公司提出,2003年8月,国航吸收合并了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后成立的国航浙江分公司不仅吸收了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和人员也一并包括在内。国航浙江分公司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之间存在承继的关系,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承继下来,并一直延续。
  但对于航空公司方面的“承继”之说,机长的代理人指出,资产与作为书面契约的劳动合同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劳动关系不能依资产的转移而转移。未经劳动合同签订一方的同意,劳动关系不能单方面转移。
                           
  机长辞职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航浙江分公司以几位机长违约为由提出天价索赔要求,其中包括招录费、培训费等。那么,这些索赔是否合法合理,也就是机长要与航空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庭审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对此,机长方说,他们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确存在培训和获取劳动报酬的关系,但培训飞行员是航空公司的职责所在,而且劳动法并无支付这些费用的规定。
  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额中有一笔210万元的赔偿金,据悉,这是根据中国民航总局2005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飞行员的“新东家”要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老东家”支付费用。
  经过一天的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浙江机长辞职案共有5起,另两案将在9月29日开庭审理。
  另据了解,目前这5个机长均有了新的去向,其中4人将可能去同一家公司,另一人也与另一家公司有了聘用意向,而且这家公司已开始联系国航浙江分公司,表示愿意协商。由此,有知情人士估计本案最终可能调解了结。